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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1年第5号 《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21年8月27日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交易为主的公共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或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规范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自律,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性力量共同参与的发展模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投入保障机制,鼓励新型业态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理配置、方便居民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农贸市场应当选择单体建筑或者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不得设在地下层。新、改、扩建农贸市场建设工程应当与农贸市场停车场、卫生、给排水、消防等基础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和建设。 农贸市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 第七条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改造)标准。未按规划建设农贸市场或者农贸市场建设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产权登记。 现有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改造)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改造)标准逐步进行升级改造。 第九条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并不得擅自分割其产权。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有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卫生保洁人员; (三)设立农产品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其营业场所明示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如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并进行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权责: (一)与场内经营者签订摊位租赁协议,就经营、管理、安全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摊位划定的要求设置交易区,按照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划定不少于农贸市场总面积百分之十的区域作为自产农产品销售区,加强对该区域摊位使用的日常管理,对在该区域的自产农产品销售者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免收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 (三)制定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价格公示、诚信经营、信用评价、治安保卫、疫情防控等经营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场内经营者履行协议及经营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对于违反租赁协议及经营管理制度的,进行劝阻处理,对不听劝阻处理的,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及时公布管理制度、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样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查验并按相关规定留存场内经营者的相关证照信息及食用农产品、食品的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等;对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并公示检测结果; (六)为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者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督促经营人员穿戴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作衣、帽、口罩,持有有效健康证等; (七)设置经检定合格并且方便消费者使用的电子公平秤,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督促经营者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 (九)按照规定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完好,开展防火检查,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十)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有关规定,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农贸市场整洁有序,定期对市场摊位进行清洗和消毒; (十一)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 (十二)对超出店(摊)范围经营、乱泼乱倒、乱搭乱建等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十三)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十四)在市场内建立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服务站;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责。 第十四条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协议约定,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摊位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自产农产品销售者除外),诚信经营,不得有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弄虚作假、短秤缺量; (四)向农贸市场开办者提供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自产农产品销售者仅需提供身份证明),配合农贸市场开办者按照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食品、食用农产品,按照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用农产品,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贮存设施,如实记录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相关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六)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人员,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持有有效健康证等; (七)不得有使用明火作业、乱拉乱接电线和经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危害农贸市场公共安全的行为; (八)销售物品陈列整齐有序,不得有违规占道、扩摊、搭建或者擅自流动经营等行为; (九)及时清理店(摊)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积水等,保持店(摊)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泼污水、乱倒垃圾;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在农贸市场内屠宰牲畜。 市城市建成区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城区农贸市场禁止活禽交易及宰杀,实行生鲜白条禽肉上市。 其他县级城区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相关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建立并落实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经营活禽及活禽加工宰杀的市场,应当遵守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相隔离、定期休市的相关规定。 乡镇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场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在农贸市场指定区域停放车辆,并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禁止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骑行或者推行非机动车、携带宠物进入农贸市场营业区域,但残疾人使用残疾人专用车辆,或者场内经营者在非营业时间送货的非机动车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农贸市场以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和考核通报制度。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登记注册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应当制定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计划并严格落实,对不合格农产品开展核查处置,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样检验结果;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办者设置公平秤以及场内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按相关规定对农贸市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逐步将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纳入数字化城管监督范围,实行实时动态监管,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防疫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重大动物疫情对市场环境进行监测,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对农贸市场活禽隔离屠宰、清洗消毒等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农贸市场周边道路停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贸市场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农贸市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的投诉、举报,并按照规定时限告知处理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摊位划定的要求设置交易区,未按照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二)未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样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四)未查验并留存场内经营者的相关证照信息以及食用农产品、食品的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经营者入场销售的。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其他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为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者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设置符合要求的电子公平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劝阻无效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故意违规使用计量器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市场内违规占道、扩摊、搭建或者擅自流动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乡镇集贸市场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贵港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贵港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于2020年8月19日由贵港市商务局印发实施。《标准》的出台和实施为贵港市农贸市场建设提供了标准。 一、出台目的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改善提升城乡农贸市场综合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繁荣市场经济,切实提升城市功能和城市品质,为市民创造“安全、放心、舒适、实惠、便利”的农贸市场购物环境,特制定本《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定义 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市场名称,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市场管理者实施经营管理,经营者进场集中公开进行农产品、农副产品交易的场所。按营业规模与服务范围,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大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6000㎡(含6000㎡)以上;中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为2000-6000㎡(含2000㎡);小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为800-2000㎡。 三、主要内容 《标准》主要分总则、市场规划与布局标准、主要经营设施标准、附属设施标准、附则五部分内容。 《标准》对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经营设施及附属设施等方面建设做出了的详细规定,不仅规定了市场选址、建筑、场内布局、地面及墙体、出入口及通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对停车场、通风设施、供电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卫生设施、病媒生物防治设施等附属设施提出了要求。 同时,对各类摊档柜台、计量经营器具等经营设施及办公、检测等管理服务设施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市场按照蔬菜、瓜果、水产、副食等商品大类进行科学分区,对各类摊档柜台合理布局,同类商品区域集中设置。 田政[201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有关单位: 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是涉及千家万户的的社会公益事业,是菜篮子工程实现的有效载体,是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需要的迫切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2011〕19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有序推动我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工作开展,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幸福田家庵和“两型”城区的发展目标,积极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工作,全面提升菜市场的基础设施、购物环境、交易条件和管理水平,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便捷的消费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二、目标任务 根据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菜市场规划要求,从2011年起,按照省内一流标准,用1年的时间,对8个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菜市场建设,逐步取缔城区内的马路市场及占道经营,形成由近郊蔬菜基地、城乡结合部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区大型室内菜市场、核心区超市净菜专柜(社区生鲜超市)组成的多层次、全覆盖的蔬菜副食品供应体系。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2月)。对农贸市场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订具体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宣传动员,组织实施。 (二)实施阶段(2011年3月—2012年3月)。从2011年起,区、乡(镇)街道联动,城乡同步,全面启动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工作,落实好8个菜市场的标准化建设和升级改造任务。分别是: 1、泉山市场,市场建设责任主体:泉山街道,市场业主单位:华厦置业有限公司; 2、百花园市场,市场建设责任主体:舜耕镇,市场业主单位:舜耕镇舜耕社居委; 3、钟郢市场,市场建设责任主体:舜耕镇,市场业主单位:舜耕镇钟郢社居委; 4、柏园菜市,市场建设责任主体:朝阳街道,市场业主单位:市房屋开发公司; 5、前锋菜市,市场建设责任主体:国庆街道,市场业主单位:市房屋开发公司; 6、两个曹庵镇菜市场,市场建设责任主体:曹庵镇人民政府; 7、史院乡市场,市场建设责任主体:史院乡人民政府。 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应达到《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详见附件2)、《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详见附件3)所规定的标准要求。对改造后的菜市场,由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发标牌。 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期间,各乡镇、街道和相关业主单位要积极安排好临时经营场所,市容、工商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管理和服务,确保经营者经营和市民购物不受影响。 (三)验收阶段(2012年3月—2012年5月)。从2012年3月起,在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竣工后,按照《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市场,按照奖励标准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奖励,同时上报市政府申请奖励资金;对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市场,则不予奖励。具体考核验收工作由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对2012年后开工建设的菜市场的验收工作依照本意见执行。 四、政策措施 区政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采取市区两级政府投资、财政以奖代补和市场化运作三位一体的投资模式。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农贸市场,形成多种投资渠道、多种投资主体并行的投资建设格局。 (一)优惠措施 1、规划报批:把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与城市建设、路网改造、新建小区、旧城改造、繁荣商贸相结合。对菜市场建设,需办理规划手续的,区规划部门要特事特办,限时报批。 2、建设用地: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要求,将农贸市场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其中属原地升级改造的,明确土地使用权,并确权发证;对择址异地新建所需土地,要协调落实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土地权属不清的一律收归政府所有,统一调配使用。对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特事特办,限时报批。 (二)奖励政策 对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按照《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验收合格后,市、区两级财政予以奖励。 市政府奖励标准:对改造为室内标准化菜市场的,每平方米补助400元,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改造为钢结构大棚农贸市场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农贸市场社区店(生鲜超市),每个补助1万元。 区政府奖励标准:对通过验收合格的标准化菜市场,按照不低于市级资金的50%予以奖励。 实际改造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菜市场建设项目扶持标准,以及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奖励标准,可采取一场一议专题研究的方式处理。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根本的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好。 (二)成立组织,明确职责。为加强对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田家庵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为: 区商务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指导、协调好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区菜市场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召集例会,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牵头组织标准化菜市场验收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的保障、核拨工作和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财政投入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区城乡建设委负责标准化菜市场工程建设的落实和质量管理工作。 田家庵规划分局负责做好菜市场的规划选址以及规划的审批工作。 田家庵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在招拍挂合同中严格按照规划指标明确菜市场配套用地指标;负责协调落实菜市场升级改造的确权发证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土地招拍挂和政府投资建设菜市场项目的招标和建设过程的监督工作。 工商、市容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全力支持,全力配合,全力做好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辖区菜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制订所属菜市场建设方案,报经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规范设计,认真操作。严格按照《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等系列标准,以及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规范设计,规范施工,认真操作,高质量的完成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任务。 (四)齐抓共管,着重长远。严格执法,建管并重。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商务、工商、市容、规划、农林、卫生、质监、物价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建立菜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特别是商务、规划、市容部门,要严格规划选址、审批执法,加大对升级改造后的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监管力度,依法及时查处擅自变更市场规划用途的违法行为。对旧城改造、大型房地产等项目中规划为菜市场项目的,不得改变其规划用途。对旧城改造、大型房地产建成后的菜市场将交由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经营管理。 同时加大菜市场周边环境整治和马路市场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行为,维护标准化菜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成果。 附件:1、田家庵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3、《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田家庵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朱 明(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万宇雷(区政府副区长) 吴 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曹 萍(区商务局局长) 成 员:苏传宝(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李勇强(区财政局局长) 陈灯海(区审计局局长) 曹多杰(区发改委主任) 陆 辉(区城乡建设委主任) 朱 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大队教导员) 段子初(田家庵规划分局局长) 孙宗海(田家庵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徐 颖(田家庵工商分局局长) 周 ?(舜耕镇政府镇长) 任向峰(曹庵镇政府镇长) 唐柱华(史院乡政府乡长) 顾为民(三和乡政府乡长) 张利民(泉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全德(国庆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化海(朝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水 峰(淮滨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曹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专门工作人员办公。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交易厅棚。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水产、畜禽肉类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市场内应配备清洁墙面地面和设施设备的冲洗装置。 (七)供电设施。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宜设独立的配电室。 市场应统一合理布线,有条件的市场宜穿管暗敷,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市场应统一配备照明灯,室内市场应设置应急灯。 用水较多的区域应采用防水电源开关和防潮型照明灯具,灯具防护罩应为防爆型制品。 交易厅内照度应不低于100lx,专间内照度应不低于200lx。 (八)通风设施。室内市场应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有条件的可配置低噪音抽送风机,宜按建筑面积1000?安装不低于2KW,1000?以上每增加100?相应增加功率300W的标准配置。 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九)消防设施。市场内应按照国家对消防有关规定,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带、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二、经营设施建设要求 市场应按蔬菜、果品、粮油、干货调味品、水产品、禽蛋、畜禽肉、豆制品、熟食、副食品、百货等商品大类科学分区,合理布局各档口。生熟、干湿、鲜活经营区之间应有通道分隔。 水产品区与其他食品加工经营区间距应不小于5m或设有效的物理隔离;食品档口距离卫生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m,其中,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档口距离活禽档口和卫生间应在10m以上。 (一)档口。档口设置应整齐划一,台面、柜台外立面及外沿挡水凸边应光滑平整;柜台高度宜为70-80cm,挡水凸边应不低于5cm,台面尺寸宜为长100-200cm,宽80-100cm。各档口应统一设置档口号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装置,高度宜为1.8-2m。价格牌、档口号牌等标识牌应统一制作。 1、蔬果档口。柜台宜采用斜面或阶梯摆放式设计。 2、畜禽肉档口。柜台面积应不低于1.4?,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操作台、砧板、冷藏柜、不锈钢制挂架等专用器具。有条件的宜设置专间,配置空调。 3、水产品档口。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有条件的宜铺设防滑地砖;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或贴面砖的操作台、砧板、蓄养池或不锈钢盘、冷藏柜或冰台等专用器具;活水鱼销售可在鱼池、鱼缸前设挡水板,挡水板高于鱼池、鱼缸20cm。 4、熟食、散装酱菜、糕点类档口。应配备全封闭式防尘、防蝇罩,有条件的宜设置营业专间,配备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加热或冷藏设备、洗手池。 从事熟食、糕点、馒头等现场加工的应设置加工间,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宜将加工间与营业专间分开。 有条件的档口可以安装空调,设置缓冲间供营业员洗手、更衣和消毒。 5、活禽宰杀档口。市场活禽经营区应封闭或半封闭,且每一活禽档口的存放、宰杀、销售三区域应适当分离。存放活禽应使用笼子,笼底设置接载粪便的设施;应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所,配备照明、通风、加热及上下水等设施设备。 (二)保鲜、计量经营器具设备。应根据《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统一配备相应的保鲜和依法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设备。市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 (三)管理服务设施设备 1、办公设施。办公室面积应能满足日常管理及服务需要,受理投诉、索赔,调解纠纷,维护市场治安秩序,配备投诉电话、档案管理柜等基础设施。 2、服务设施。市场应设立导购图、公示宣传栏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开办门户网站,配备上网端口和电脑等终端设备,设置便民服务区域,设置配钥匙、小家电维修等档口。 3、治安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电子监控等治安设施设备。 4、检测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食品卫生检测等设施;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验设施设备;从事水产品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检测甲醛等化学物品的快速检测设备。 附件3 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菜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社区菜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菜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4.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5.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场地环境 1.选址要求 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菜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2.建筑 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菜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菜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 菜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3.面积 菜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内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改造菜市场的面积一般不应小于400?,新建菜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600?。 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菜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装修及场内布局 菜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他线路等。 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经营早点区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新建菜市场应考虑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四、设施设备 (一)给排水设施 1.供水设施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GB5749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2.排水设施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l米,弧度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GB8978的规定。城市菜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村菜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二)供电设施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 l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 1x。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三)通风设施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菜市场应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布局的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设置。 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 活禽销售点应设置排风设施。 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须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 (四)垃圾处理设施 菜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 (五)消防安全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菜市场应按照GB/T17110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 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六)营业设施 l.柜台设施 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柜台面积按长1.5m-2m、宽0.75m-0.9m设置,柜台高度宜以0.7m-0.8m。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cm。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水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20cm。 蔬菜柜台宜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m-0.8m,以0.lm-0.15m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m出入口。 2.冷藏设施 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拖节。 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7℃。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2000?以上的菜市场应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菜市场宜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五、商品管理 (一)进货管理 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 蔬菜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 鲜肉类必须从当地定点屠宰厂进货或从“场内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未实行定点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 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经销企业迸货,市场应索要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留存市场备案。 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食品卫生合格证明。 (二)入市检测 菜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测设各,并对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 市场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 (三)劣品清退 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处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 (四)禁营项目 菜市场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定的禁营商品; 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及其制成品: 禁止场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销售; 场内不得销售现场制作的炒货食品。 (五)零售加工 散装蔬菜上柜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需保鲜的蔬菜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孔。 熟食卤品的整理加工,肉类统货的分割剔骨,鲜活、冰鲜水产品的现场去头、去内脏、去鳞等加工服务,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绞肉机、容器等并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进行。 菜市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场外活禽加工应使用安全卫生的工具,加工后的商品需严格清洗。 (六)商品陈列 1.蔬菜类 蔬菜上柜销售前应加工整理,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2.鲜冻肉类 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和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3.水产品类 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4.豆制品类 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5.熟食卤品 生运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无蝇侵害。 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6.酱腌菜类 直接入口的酱脑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 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7.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民族政策。 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七)包装 菜市场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子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提倡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严禁使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熟食卤品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密封型容器包装。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六、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 菜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 菜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菜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集中回收,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菜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有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2.设施卫生要求 鲜肉类、水产品、熟食类加工所有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应每天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 活水鱼蓄养池应用消毒水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其他蓄养用具应定期清洗。 菜市场应设有收集副食品废弃物的垃圾箱(桶)。 3.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菜市场应设有专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菜市场熟食销售及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加工人员上岗时应穿戴白大衣、白帽、白口罩操作,操作前应在消毒水盆中清洗双手:收钱和找钱应使用专用盛盘和夹具,不得直接接触钱币。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七、经营管理 (一)制度规范 1.菜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菜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菜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菜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2.菜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二)质量规范 1.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2.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3.菜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应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和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必须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4.对场内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三)证照规范 1.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许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证、确定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四)价格规范 1.销售各类商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2.包装内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3.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计量规范 1.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人员培训 1.菜市场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 2.菜市场应建立经营者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机制。 (七)服务规范 1.菜市场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服务台、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并在菜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应制度化,菜市场应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2.菜市场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图栏、供应区域标志。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3.菜市场应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消费者对菜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并限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反馈消费者。 (八)信用规范 1.菜市场应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 2.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培育良好的社会信誉,自觉抵制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的发生。 3.市场举办者应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表彰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者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可以清退出场。音频解读:《贵港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音频解读:《贵港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音频解读:《贵港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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